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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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
为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现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齐: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每月746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705元;三级伤残津贴每月663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62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332元(鳏寡抚恤金每月415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249元(孤儿或孤身抚恤金每月33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最高额829元。
二、凡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33元。其中未达到本意见第一条所列标准的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补齐后再分别增加33元。
三、原已享受生活护理费但未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护理依赖等级须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按复查鉴定后等级结论重新确定享受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按上述意见执行,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各县(市)、马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自行确定。
六、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六年三月
[1]《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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