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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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须及时转移职工档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徐某某1985年因过失犯罪被判刑,1986年1月1日被其所在的木器加工厂开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解除了。
1995年徐某某刑满释放。重新就业需要有档案,徐某某遂多次找木器加工厂要自己的档案,但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档案。2005年9月,徐某某又要求木器加工厂转移其人事档案。2005年9月26日,木器加工厂将徐某某的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木器加工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徐某某造成的损失2万元。
木器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6月起诉至法院称,徐某某刑满释放后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徐某某承担,不同意支付徐某某2万元损失赔偿。
徐某某也不服仲裁机构对木器厂赔偿数额的裁决,遂向法院提起反诉称:我199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在此期间,我曾几次找木器加工厂要档案,该厂的答复是没有我的档案。2005年9月,我再次回厂查找档案,木器加工厂才于当月26日电话告知我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故徐某某仍然坚持在仲裁中的请求事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木器加工厂对未及时转出徐某某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木器加工厂未将徐某某档案及时转出,徐某某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木器加工厂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木器加工厂给付徐某某经济补偿款2.5万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释法
因转移劳动者档案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徐某某与木器加工厂之间的争议是否劳动争议?
2.木器加工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员工档案转出,是否应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3.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4]《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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