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解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任何企业的商业秘密都要由一定的职员掌握和运用,只有这样才能给企业带来预想经济效益。然而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也往往是从掌握和运用的职员泄露商业秘密开始的。因此,企业往往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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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商业秘密条款限制找工作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还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所以,杨某不得不接受原劳动合同中商业秘密条款的约束,就是他应尽的合同义务。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