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家企业在员工跳槽后,其核心工艺被跳槽员工带走并被其他公司利用,为此这家企业将跳槽员工和对方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被告公司和两名原高管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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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生产芝麻软糖,经几年研究生产,逐渐形成了六项技术信息,并列为商业机密。作为此案被告人之一的杜军良是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2003年11月跳槽,到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任工程师。一年后,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熬糖车间原主任胡浩也跳槽,到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任制糖车间的生产厂长。此后的几年间,又有19名员工跳槽到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据悉,杜军良、胡浩早先在与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时约定:对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等商业秘密及企业内部所有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个人在应聘期间或解聘后的五年内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否则个人及其他受益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为此,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将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和杜军良、胡浩等21名原员工告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要150万元的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熬糖流程中使用了与原告内容相同的技术信息,且利用原告公司21名职工已有的技术进行芝麻软糖的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为此认定,被告公司、杜军良、胡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被告公司、杜军良、胡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杜军良、胡浩各赔偿1万元,被告公司赔偿8万元。其他19名员工因未与原公司签订保密义务,免予追责。
一审宣判后,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