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某,深圳市某日用品来料加工厂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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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拖欠雇工工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诉人:深圳市某日用品来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深圳某日用品来料加工厂厂长。
调查过程
根据调查:1.某加工厂为某股份公司下属企业,由刘某负责管理,主要从事牙签生产及销售经营活动。该厂还出借、转让其营业执照或与他人合作另设分厂从事经营活动。
2.赵某,安徽人,非法利用某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深圳市某工业区开设厂房,从事牙签生产包装销售活动。
3.1993年8月,赵某非法雇请员工李某,由其负责该厂的日常业务工作。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分析意见
1.赵某非法利用某加工厂营业执照从事牙签生产包装经营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非法雇请劳务工,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2.赵某开设加工厂,没有按法律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属非法经营。赵某也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属公民、自然人。
3.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该加工厂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用人单位不能确立,这就存在着能否裁决的问题。
调查结果
经劳动争议委员会直接与深圳市某区小额钱债法庭联系,将此争议案件移交法庭处理。法庭判决结果:赵某支付李某应得工资2810元。
经验教训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了解其是否是经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否则,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难以及时得到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