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加班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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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加班基数计算方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的举报方式是可以向用工地劳动监察投诉,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2.因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