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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工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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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衣衫 浏览量:32023-03-04 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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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以下由树图网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具体解释,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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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劳动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涉及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甚至发生用人单位借这一形式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一现象,我国原有劳动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损害了不少劳动者的利益。为弥补这一立法空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法第92条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公司派遣劳务工的做法是非法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一、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三、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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