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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职受聘亦形成合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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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获赔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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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带职受聘亦形成合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判决结果】10月20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带职受聘的劳动争议案一审宣判,认定带职受聘者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合法劳动关系,判决原告荣兴医院支付被告黄焕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6609元。

【案情回放】黄焕珍系隆回县周旺镇中心卫生院正式职工。2004年,黄焕珍受单位派遣到县人民医院进修一年,她趁机于同年元月受聘到该县荣兴医院工作,进修期满后,仍留在荣兴医院,但每年向原单位交纳停薪留职管理费。

2008年1月,荣兴医院作出规定,凡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同意继续受雇者不签劳动合同,与医院不形成劳动关系。此后,黄焕珍仍未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

今年1月,黄焕珍因私自在荣兴医院给一孕妇引产,受到院方处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荣兴医院遂将黄焕珍除名。于是,黄焕珍就该院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自己11个月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获得支持。荣兴医院不服,遂于今年4月,以和黄焕珍属雇佣关系,双方纠纷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为由,将黄告上法庭,要求驳回其请求。

【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同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隆回县法院法官边旭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并未禁止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黄焕珍虽是原单位正式职工,但仍符合与荣兴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9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最新的立法精神。

本案被告与原告在2008年1月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在此之后,被告虽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自2009年1月起,被告与原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黄焕珍私自为人引产,严重违反医院的管理制度,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医院将其“除名”即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法,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带职受聘亦形成合法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在聘用在职人员时,要权衡利弊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免得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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