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系某公司职工,上班时无证驾驶一摩托车,在离单位不远处,遇到王某驾驶的轿车,该轿车超越张某时将其刮倒,造成伤残。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因无证驾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罚款100元。问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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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工伤”辨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看是否在工作期间受伤并与工作有关联或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次看张某受伤是与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导致的伤害结果是因张某自身无证驾驶还是王某违章超速驾驶导致。本案中张某受伤系王某违章驾驶造成的,且公安交通部门已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证驾驶虽违反治安管理,但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其受到伤害也无必然因果关系。所以,张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张某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后,因其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和伤害,还需精神抚慰,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金。我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条规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工伤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公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赔偿以及对因公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故意和过失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两种方式不可兼得,即法律无禁止。从审判实践中看,也不乏兼得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可以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的。本案中,姜某的亲属已诉诸法律,民事赔偿已获得,工伤赔偿也应当同时获得。
案例:沈阳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在办理公务途中突发心脏病,被迅速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八条八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或突发性疾病未能及时救治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伤亡。本例中,工程师郭某是为单位利益因公出差到异地期间,为单位办理公务途中因突发性疾病不治死亡,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职工孙某下班时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手臂骨折,孙某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提出工伤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未认定其为工伤。
分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这种情况认定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相撞发生的伤害事故。本案中前三条情况孙某全部符合,但最后一条也是关键的一条他不符合,缺少了构成工伤的要件之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职工甲在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时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职工甲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例中,职工甲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如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享受16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当地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如选择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不管你工作的饭店是否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你都应当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公司的企业性质变更,既不改变公司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你们这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待遇是与工资同等重要的基本合法权益。不管企业是正常经营,还是破产清算都有义务保障职工的这种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就是说,公司破产清算时也应当优先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保险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问:甲下岗后开始从事搓澡职业,于2007年5月到一家洗浴中心从事搓澡工作,该洗浴中心收取了100元人民币押金,双方约定的实行提成工资,即甲按收入的50%提取工资。一天,甲在为一顾客搓澡时,滑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该洗浴中心的老板拒绝对甲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其与甲是实行提成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甲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对甲给予劳动保险待遇。
评析:甲是否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明确洗浴中心与甲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正确认识按劳动收入比例支付劳动报酬的本质。
首先,甲在洗浴中心从事的搓澡工作,是洗浴中心开办的服务项目,决定了甲是在为完成洗浴中心的工作,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制,仅是一种劳动报酬分配形式,也就是说,甲搓澡所创造的收入首先是洗浴中心的收入,这种收入的所有权属于洗浴中心所有。然后洗浴中心按照约定向甲支付工资,洗浴中心从甲创造的价值中获得了剩余价值。
基于对甲与洗浴中心之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认定提成工资制只是一种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不能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由于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洗浴中心的搓澡任务而受伤,洗浴中心应当对甲承担劳动保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6]《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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