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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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与调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九九七年度按《暂行规定》一次性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一九九六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九九七年度按照《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5]111号)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领取的供养亲属救济费,均以一九九六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参见:《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一九九六年度企业职工工伤等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7]188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参见:《关于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
执行日期:19961001
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1、 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在一九九六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7.5%。
2、 按月领取的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2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55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190元。
3、 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2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1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为320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6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