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到一文《试论工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文章中观点认为,“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多以抚恤金或精神抚慰金论处,这种理解也是不恰当的。”“实际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余生可能创造的财富的补偿,根本不是精神抚慰金。应当理解为死者的遗产,这种理解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相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由死者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较为适宜。”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性质上来讲不是死者的遗产。 遗产,顾名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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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是否属于遗产,应以死者死亡的时间点来考量。理论上讲,遗产除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外,还包括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而是因为出现死者死亡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从性质上来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种死因财产,没有死亡的事实,就不会产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主体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应作为遗产来看待,更不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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