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我国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不可避免并日益增加,且对抗性强,调解率低。我国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一调是指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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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之我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请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效,如果不在有效期限行使,有可能使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由于《劳动法》立法在后,且层次又比企业劳动争议条例高,因而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中,一般均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计算仲裁时效。而不按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计算仲裁时效。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首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首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把握好仲裁时效,对于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二条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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