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对我部企事业单位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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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暂行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总则
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各单位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发[ 1986] 3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 1986]27号)、《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 1990] 4号)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规走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部党组织领导下,由人事劳动司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和协调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部统一制定的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如需根据所在地区特殊情况安排评聘工作和执行当地特殊政策规定,需报经部人事劳动司批准。
岗位设置及数额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是开展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基础与前提。要遵循精简、效能、因事设岗的原则、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四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在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总额内,根据本单位性质、规模、任务及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必须首先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工作的需要,有利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第一线去工作,保证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需要,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不得超过主系列。各单位应依据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确定1一2个主系列。
第六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及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要严格掌握经济专业职务岗位的设置范围。
第七条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期目标,便于实施和考核。
第八条各单位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编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劳动司审核批准。由人事劳动司批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并下达岗位数额及增资指标。
由于事业发展,工作任务或组织机构变化需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对岗位职数进行调整时,要报部批准,不得突破所下达的职务数额。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逐步做到科学合理,要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建立对专业技术职位的调查。分析、评价和职位分类标准及后续管理等科学体系,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任职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坚持试行条例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学历和相应外语水平等任职条件,严格推荐、考核、评审等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第十一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的规定学历,学历以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学历为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但可作为反映被评审人专业知识水平的因素加以考虑。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所需专业资历应从取得规定学历之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算起。取得学历前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作为考察其业务水平的因素而不作为专业资历年限计算。
第十三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所规走的外语条件要求,按照《纺织工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外语考试办法》(见附件)进行外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原则上按评审管理范围组织进行,凡符合部规定的免试条件的必须提供免试证明,并对免试人员认真考核。
第十四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或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以参加学习、培训为由影响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的专业职务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资格审查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外语考试卷及成绩单或免试证朋
4.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5.反映和代表申报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均应正式出版或发表)和科研、设计、技术、专业报告,高等院校中高“教、科研系列需附专家鉴定意见。
6.学历证明
7.科技成果鉴定材料和受奖证明等
8.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1.单位推荐: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岗位职务空缺情况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结果推荐被审人员;
2.个人提交评审所需材料:推荐后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交业务技术总结和代表作等;
3.基层单位初步审核:确认个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准确性,并对被评审人的思想、工作、业务技术水平作出鉴定意见由领导签字后上报;
4.人事部门审查与考核:要对被评审人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等是否符名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填写资格审查表,根据需要组织对被评审人进行考核,被评审人在单位作述职报告或民意测验;
5.推荐评审:单位领导综合审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需报部评审或委托其他单位评审,要经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初审推荐;
6.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可要求被评审人答辩或由单位介绍情况,评审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凡经部组建或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改变工作专业,在部系统内均有效;由外单位调入部或在部系统内变更工作专业,需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经考核对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和人职发(1991)号文件的精神,按照《纺织工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条例》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批准授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的具体条件是:本单位专业岗位设置方案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已经部批准,建立评审制度,健全组织领导,专业技术队伍数量较大素质较好。有足够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入选。
第二十二条部属高校教授评审权的授予:学校申请,经部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副教授评审权的授予:学校申请,由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京备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部属在京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单位评审。由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委托。个别专业如需委托部系统以外的单位评审,必须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申请,人事劳动司出具信函委托评审。
第二十四条部属院校需委托评审的各专业系列职务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向所在省、市高教局进行委托。京外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系列如需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评审,高级职务由单位提出,部人事劳动司出具委托函;中级职务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评审,个人委托无效。
职务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职数,在经评审批准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二十六条高教、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单位行政领导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具备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评审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签发聘书,签订聘约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与负责的科研项目(课题)周期相同。聘期不能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年龄。
第二十九条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并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为“助师”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为“助师”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可认定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为中级。
第三十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增资限额内,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在什么范围内聘任,就在什么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离任职岗位或本单位,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二条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认真执行《纺织工业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凡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从聘任之下月起计发。
第三十四条在聘期内或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予解聘,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对解聘、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破格评聘
第三十五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注重工作实绩,不搞论资排辈,积极为优秀中青年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为此,对不具备学历、资历规定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破格评聘条件和办法另发。
第三十六条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先报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批准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先报经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部属院校按所在省、市高教局规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88年部发《纺织工业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88] 纺人字第217号)文件停止执行
[1]《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