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最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内容有哪些?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最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内容有哪些?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fa2e220100688bc5a18395bcfd4fe58
最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内容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已经讨论通过,并于2014年12月23日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由法律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改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该《规定》分总则、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与失业管理、罚则、附则9章77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