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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至2005年度汕头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缴费工资基数
(一)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1、汕头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月人平工资670元,缴费个人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四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7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70元的60%按60%计征。其中南澳县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基数标准按670元的80%确定。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按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失业保险费,低于982元的60%按60%计征。
3、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982元的60%按60%计征。
(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1、企业职工以670元为基数,超过67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低于670元的按670元计征。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以982元为基数,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低于982元的按982元计征。
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按17%,个人按8%;
(2)失业保险:单位按2%,个人按1%;
(3)工伤保险:单位按0.5%;
(4)生育保险:单位按0.5%;
(5)医疗保险:单位按8%,个人按2%.
(1)单位按2%;
(2)个人按1%.
(1)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
(2)医疗保险费:单位按8%,个人按2%.
三、待遇标准
1、汕头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以670元为基数,按规定相应核定,其中南澳县以670元的80%为基数,按规定相应核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汕头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标准另行通知。
3、企业离休干部按省、市有关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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