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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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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现就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以下是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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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江西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现就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是我省必须长期坚持的大战略

1.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势在必行。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迈出了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坚实步伐。当前,我省正处在加速发展的爬坡期、全面小康的攻坚期和生态建设的提升期。要实现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居民收入“三个翻番”目标,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创新,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加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力度,切实降低创业创新的门槛,培育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吸引更多的外来民间资本,更好地引导、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充分激发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中的重要作用,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更好更快地创造更多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3.今后5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提升“6788”计划,到2017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60%,非公有制经济上缴税金占全省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70%,非国有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超过80%,非公有制经济城镇就业人员占全省城镇就业总人数的比重超过80%。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成长“2334”计划,到2017年,力争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数达到200万户,在境内外各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达到30户,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达到30户(其中,力争扶持培育出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的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含分支机构)总数达到40万户。实施创新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双百”培育计划,重点打造100家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100家发展升级创新型示范企业。

二、切实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

4.扩大投资领域。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重点引导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养老、文化娱乐、对外出版、网络出版、现代物流、旅游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制定并实行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规范设置和降低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进入后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可吸引民间资本入股。允许民间资本以控股形式参与教育、科研院所、文化艺术、卫生医疗、体育等事业单位的改制经营。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重大项目和央企在赣公司对外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交通、能源、城建、医疗、教育、养老等涉及公共资源领域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建立健全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的长效机制。

6.鼓励扶持创业。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鼓励支持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城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或小微企业创业园创办实体的,优先落实促进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园(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和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等相关费用,3年内按其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允许、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收益分配。

7.促进开放升级。继续加大力度招商引资、择商选资、招大引强。抓住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两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进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和昌九一体化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契机,定期发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信息,采取定向招商、项目招商、以商招商、商会招商、投资公司招商、龙头企业招商、产业链招商等系列方式增强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提升招商选资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鼓励省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赣投资兴业,加强在外赣商的联系和服务,鼓励异地赣商回乡发展。对来赣投资的大型非公有制龙头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省的非公有制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实行优惠政策。

三、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9.设立专项资金。2013年起,省、市、县财政分别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地方财力的增长和非公有制经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长逐年逐步增加资金额度,重点用于鼓励、扶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研究等。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提升政策引导扶持效益,努力发挥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升级、开放升级、创新升级,进一步做大总量,提升质量。

10.实行税收优惠。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及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兴办鼓励类企业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着眼于税源增多、税收可持续增长,合理制定税收增长计划,严禁收过头税,严禁违法要求企业提前缴税,符合法定条件的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税并免收滞纳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一定时期内,各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对部分税负增加较重的企业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扶持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新办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12.增加有效信贷。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支持各类政策性担保公司发展,鼓励和引导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担保支持,同时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行业商会协会以“信用共同体形式”发起成立信用联保服务公司或联保基金,推进信用捆绑联保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方便快捷、成本合理的融资服务,严禁在正常贷款之外附加不合理放贷条件和收费行为。对符合创业条件的个人,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最高可达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可达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50万元。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人数、经营项目、信用情况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最高限额可达400万元。上述创业贷款期限按实际需要确定,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14.推进品牌提升。各级政府要依托各自的产业优势,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打造知名品牌。引导支持行业商会协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国际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行国际国家标准认证。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重点鼓励争创国家免检产品,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格认证。各级政府对以上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证和品牌创建方面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和扶持。

15.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抱团合作、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兼并重组,引导生产要素向行业龙头企业集聚,培育一定数量有特色、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形成分工合理、配套完善、有较强竞争力的区域产业板块。鼓励、支持和引导同行业龙头型、科技创新型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兼并重组国有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省政府对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材料受理通知的拟上市企业,视进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16.鼓励走出去发展。扩大民间资本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鼓励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鼓励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努力在国际市场获取资源、技术、人才、知识产权、营销网络等要素,逐步实现研发、生产、销售全球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人才,改造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对组织和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省外境外开展品牌专卖、电子商务、连锁网络,巩固并扩大营销网络体系。鼓励境内非公有制企业运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支持(按规定限额)。

五、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18.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并改进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假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和风险,切实做到准入放宽、监管有序。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统一开放、机会均等、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9.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干涉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占、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在省管权限内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简化程序,同一部门承担的多个审批事项原则上合并办理,限时办结。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行政许可项目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能同步办理的同步并联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制度。

2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组织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能合并、取消的一律合并、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面清理涉企中介机构收费项目,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减少费用的尽量减少,实行涉企收费项目登记手册制度,凡手册没有登记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企业,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实现基本同价。努力降低企业环评、安评成本。

23.严格规范各类检查。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建立健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抄告本级监察机关。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理念,依法对政府部门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访行政办事服务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查处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和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与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检查纠错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投诉中心的作用,畅通非公有制企业反映诉求和举报的渠道,及时受理和分办、督办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问题。

24.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崇尚创业创新、开明开放、诚信守约、宽容失败、合作共赢的舆论氛围,宣传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切实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思想宣传工作。培育树立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典型、一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典型、一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和部门典型,利用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并开设专频专栏,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组织领导

25.完善领导协调机制。调整充实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协调机构,落实工作力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制定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加强对重点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跟踪督查企业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机构,落实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27.建立商会协同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业商会协会,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成立行业商会协会,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限期实现行业商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鼓励、支持和引导行业商会协会自愿加入工商联组织,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商会协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和总商会职能,发挥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工商界的界别协商。鼓励扶持各类行业商会协会组织建设企业总部基地,增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功能。

28.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监测预警评价制度,建立监测点、数据库,进行第三方评估,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数据的分析使用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估。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每年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工作督导,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工作激励机制,每2年召开一次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彰大会。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实施细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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