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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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工资调整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处理结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无效后,作出如下裁决:
(1)公司在方某怀孕和休产假期间扣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作法是违法的,必须纠正。补发方某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而被扣发的工资。在方某产假期间按原标准工资待遇发放工资,并发给各项国家规定补贴。
(2)仲裁费60元由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公司在本争议中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其决定是违法的。所以仲裁委的仲裁是正确的。有些企业借改革之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为自主经营就可以为所欲为,不受约束,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