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文由树图网劳动小编为你整理介绍"南宁劳保费规定"内容,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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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劳保费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桂建计字[2000]第41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地按《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应成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站),以便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另外,我厅将与区财政厅另行制定劳保费票据和劳保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届时下发给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O年七月十二日
桂政办发[2000]1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来源和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由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过渡的特点, 改革原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代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的劳动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第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决算总造价结算的办
法。大中型建设项目可分期预缴,建设单位需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预缴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或截留劳保费。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
第十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劳保费后,按实际收取额的15%上交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周转金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其余分为基本和调剂两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区外来桂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标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核定。具体拨付标准为:
企业成立时间
1979年12月
31日前
1989年12月
31日前
1990年1月
1日后
实际收缴额扣除15%后余额%
80
60
40
第十三条 劳保费基本部分在一个月内必须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领取劳保费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单据。区外来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厅签发的《单项工程承包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五条 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县以上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第十七条 劳保费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一次。申请劳保费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劳保费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由地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送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经自治区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由地市在劳保调剂费中调剂。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县(市)设“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所需工作人员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装
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拨付调剂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编报劳保费收支报表、业务经费预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代管统收的劳保费用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保费管理制度,加强劳保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劳保费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将经费划拨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