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自2006年12月起在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打工,后原告聘请面点师将该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传授给何先生。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如解除合同,何先生两年内不得在亳州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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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地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何先生离开该店到该市另一豆浆店从事类似工作,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向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侵权。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学会永和豆浆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从事面点工作,应属于竞业禁止的对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离开永和豆浆店与另一豆浆店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类似于永和豆浆店的工作,违法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律师点评]
一、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曾经是国外竞业限制制度早期审查的重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变的不再具有主导地位,不过在有些竞业限制案例里,地域范围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餐饮行业往往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因此在特定的必要的范围内设定竞业限制,显得更为合理。
二、本案根据双方的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而且适用了法律规定的最长的2年期限。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8月13日至2009年8月13日。何先生于合同到期前离开原告单位,属于提前解除合同。从合同解除到法院判决,已经数月过去,但法院并没有将此期间计算在内,而是判决从2009年8月13日起算。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似乎表明对于没有实际履行或者劳动者违约的竞业限制期间是可以不计算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长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此期间并非不可变期间,如果劳动者违约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院判决顺延。当然,这一观点需要更多的案例和司法解释加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