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明星录节目时死亡引起了社会大众广泛的讨论,不经让人想到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深夜加班是常态,很多职业都是晚上一两点了还在办公室赶着方案做着计划,那么被要求深夜加班,身体受不了,应该怎么办?过劳死怎么赔偿?工作时间突发死亡算不算工伤?针对这几个问题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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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深夜加班,身体受不了,应该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同意,在符合劳动法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加班,当然劳动者是有权利拒绝加班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被要求深夜加班身体受不了应该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跟公司协商,不要逞能引起不好的反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因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的,会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工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丧葬费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6个月的工资计算。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赔偿。
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仅对加班薪酬进行了规范,而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却未作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尚停留在经济层面,还未上升到生命安全的高度。超负荷劳动是“过劳死”的罪魁祸首,但用人单位却不用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因此,我们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之内,从而使“过劳”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协调劳资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问:李某工作时心脏病突发,当即死在岗位上,但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一切工伤责任自负的协议,请问这份协议合法吗?李某的情形可以算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广义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间隙中的休息时间。“工作岗位”既包括职工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包括经用人单位指派和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指在上班期间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由于职工自身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与工作无关的各类疾病,如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
本案中,李某虽与公司签订“一切工伤责任自负的协议”,但该协议明显违法,当属无效协议。我认为,李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猝死的,可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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