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员工应当休几天带薪年休假,有些用人单位弄不清休假天数应该如何起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中提及的“职工累计工作”应该怎么理解?以下就由树图网编辑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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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可以主张两倍带薪假工资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老杨2012年6月1日入职某印刷厂,担任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同意向老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杨提出公司还要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老杨实际上也休了5天年休假,无需再补偿。
老杨则提出自己是21年工龄,每年应该享受15天年休假。后双方诉至劳动仲裁委,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了老杨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据此,专家表示,员工每年究竟享受几天的带薪年休假,是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的。
本案中,老杨虽然在该印刷厂仅仅工作了一年,但老杨的累计工作年限是21年,其来到印刷厂就当然享受每年15天的带薪年休假。公司规定的新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休假,对老王来说,因违反“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拘束力,所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老杨的请求。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