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为应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周芹曾把自己的简历制作得十分详细,只要发现有单位招聘,便毫不犹疑地投去。2011年5月,周芹终于找到了理想的单位。可麻烦也来了:她经常会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问愿不愿意去上班,有的甚至是发廊、按摩院。由于对方所说周芹的学历、身高、住址等明确无误,不仅让单位误以为她要跳槽,还使同事对其品质产生了怀疑。周芹通过排查,认为是一家公司故意泄露其信息隐私,导致成为他人随意利用的资源,遂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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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法院驳回了周芹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尽管周芹有隐私受到侵害的事实,但由于其当初究竟“海投”了多少简历,连她自己也难以说清,仅凭主观臆断认为是公司所为,又无其它证据加以证明,而公司拒不承认,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颜东岳)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