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姜某均系重庆市某服装厂工作人员。2008年9月27日,王某在上班工作中,抱起羽绒服经过姜某时,与其发生了身体碰撞。这一下可不得了,双方发生争吵进而抓打,经过旁人劝解才得以平息。当日,王某到医院诊断为左右面部轻度肿胀,多处皮肤抓痕。经几次治疗,医院建议去某大医院整形美容科祛疤痕治疗。为此,王某花去治疗费2500多元,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王某随后将姜某告上法庭。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面部被抓伤留下线状瘢痕,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在纠纷中存在过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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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杜锦友说,本案中王某的面部被姜某抓伤,造成十级伤残,其享有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犯,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治疗面部伤痕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应当由侵害人姜某依法赔偿。但是王某本来可以避免这事,却因一时意气和对方发生抓扯,也存在一定过错,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姜某的民事责任。杜锦友法官提醒,这本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大家都是同事,发生碰撞互相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结果却发生抓扯,造成1万多的损失,实在没有必要。希望大家都以此为戒,遇事多冷静,为这么小的事一方损财、一方破相实在不值得。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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