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录用通知书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一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若双方发生争议,企业将陷入无法举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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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噩梦的开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代企业在对应聘者进行层层筛选决定录用后,往往会首先向员工发出一份录取通知书,以示其符合录用条件,并通知员工报到。然而,录用通知书作为劳动法律不断完善过程中的产物,本身却并非法律概念。也正因为这种法律定位的缺失,不同企业所使用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大相径庭,其法律性质亦有天壤之别。
录用通知书大体上分成两种模式:一种类似于劳动合同,对于被录用员工的岗位(职位),薪资,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以及相关福利等主要内容有着明确的约定;而另一种则仅仅作为通知员工前来报到的通知书。两者都声称自己是录用通知书,作为企业,应该如何来看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录用通知书呢? 第一种录用通知书,它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具体细节,从法律性质上说其实已经成为了一种要约。对于这样的要约,员工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成立,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履行,而通知书自然失效。但是企业无法避免的要承担这样的一份风险: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而录用通知书上有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其次,持录用通知书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一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若双方发生争议,企业将陷入无法举证的困境。因为依据相关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单位如果不能就员工的岗位,薪资等约定举证,则会以录用通知书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此时则较为被动。
相对于第一种录用通知书,后一种就简单多了。仅仅作为一份通知待录用员工前来报到的函件,没有要约所必须的详尽的条款,这样的通知书不具备要约的法律性质,免去了企业在发函时的诸多义务。对于此类通知书,本刊上期已有范本,可以参阅。
一:原工作单位的退工证明或同意辞职证明,并由原单位盖章;
二:《劳动手册》;
三:养老金转移单或缴纳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档案保管证明;
六: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
七: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这样的录用通知书行文则更加稳妥,亦不失现代企业的大气和形象感。至于您的企业更适合哪一类的录用通知书,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希望以上的建议能够为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