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缩编,杨女士在接受了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发现,自己已然怀孕。于是,杨女士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辞退员工为由,将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并承担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检查费和医疗费。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杨女士在诉状中称,她于2007年1月进入龙腾阳光工作,双方于去年1月10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月工资为7500元。去年4月25日,龙腾阳光突然以公司人员缩编为由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支付她一个月代通知金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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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的代理人称,对此杨女士本人并不同意,但应单位要求,她无奈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后离职。
去年5月8日,杨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经诊断发现她已怀孕约40天。杨女士称,得知此事后,她立即通知公司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龙腾阳光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
去年5月16日,杨女士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被裁定驳回了申诉请求。杨女士认为,龙腾阳光在其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她起诉要求法庭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依法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去年4月26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每月7500元,并给付拖欠的经济补偿金;补缴去年5月及之后的社会保险,并承担她怀孕和生育期间的医药费。
去年12月25日,杨女士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庭上,杨女士的代理人提交了小孩的出生证明,以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时杨女士已经怀孕。
龙腾阳光公司的代理人却认为,该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双方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杨女士是否怀孕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关联。
该代理人表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杨女士并未告知自己怀孕,且杨女士本人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属合法有效,杨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同意。此案未当庭宣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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