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7日,李某与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某必须保守佩里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保密事项以及专用情况来保存。如有故意或在未得到许可而给第三者看到的情况,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就在同一天,李某用他弟弟的名义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担保李某不会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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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佩里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此前李某已经同瀚泰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巧合的是,合同也是从2000年6月7日开始生效的,有效期也是一年。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是瀚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瀚泰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李某没有向佩里公司提起这件事。
此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2月20日以李某应聘动机不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作出裁决,判令李某退还已领取的工资2403.75元,并赔偿佩里公司经济损失71500元。李某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竞业禁止”原则。主审法官王鑫说,李某作为佩里公司的职工,不仅恶意向被告隐瞒其同时服务于瀚泰公司的事实,而且冒用其弟的签名向被告出具保证书。这些都表明,李某在与佩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已经存在可能侵害其利益的故意。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有鉴于此,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盛勇强告诉记者,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在职期间对单位忠诚、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就是每个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也是对每一个讲诚实、守信用的经济人的基本要求。“违反这些义务,不仅可能失去工作,而且会因此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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