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员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工资及医疗费?本文中我们通过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探讨判决结果是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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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观察期员工享受职业病待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刘先生于2010年1月15日入职海沧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等工作,2010年3月25日,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医院于2010年3月29日出具“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2011年6月14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刘先生离职后的工资及医疗费,双方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并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先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2012年6月25日,刘先生再次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仍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一年后复查。
刘先生认为,其应享受职业病待遇,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间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公司应继续支付其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只延续至2011年6月14日,之后双方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没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15日以后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判决海沧某石料公司支付刘先生医疗费372元及其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资2.58万余元。
观察期内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
尘肺病是潜伏期较长的一种疾病,在观察期内是否能享受职业病待遇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刘先生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刘先生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
■ 职业病诊断标准
■ 法定职业病目录
■ 最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