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当今行政审判的一大热点和难点。该类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有: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律冲突现象突出;对认定条件的理解不一致等。对此,有关部门首先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统一认识。特别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问题,它是处理工伤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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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碰瓷”有待法律完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为了一顿饭蒸多少个馒头,员工食堂的主厨与帮厨发生矛盾,大打出手后致主厨右手被砍成轻伤,事后帮厨曾某被判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拘役5个月。而后,主厨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支持。
劳动者在管理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算工伤吗?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发生争执,身体受到伤害算工伤吗?这起发生在上海闵行区“工伤认定案”在业内引起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明确的阐述,规范处理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践。
于某和曾某都是上海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分别在公司员工食堂担任主厨与帮厨工作。去年7月8日中午,于某与曾某为蒸馒头的数量多少意见不同,发生争吵,后又上升到了肢体冲突。于某先用水勺击打曾某脸部,而曾某气势更凶,拿着刀将于某砍成轻伤。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曾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5个月。今年3月5日,于某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认定于某为工伤。
某公司不服人保局对于某的工伤认定,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遭败诉。一审判决认为:事发当日,于某“要求曾某多蒸馒头遭拒与曾某发生争执,后被曾某砍伤,起始原因系为履行工作职责”,并认定于某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维持闵行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然而,某公司仍然不服并表示,他们将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公司的代理人汪洋认为,无论是人保局的工伤认定,还是法院的一审,都忽略了“于某先动手”这个关键点。
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陈小姐坦言:“如果我们承认是工伤,那么今后是否只要是发生在公司的打架斗殴,只要打人的凶器是公司的,都算是工伤吗?起因是不是为工作都是人为界定的。”
整个事件“谁先动手”最受关注。闵行区人保局的相关人士明确表示,“该案的确是于某先动的手,但这一点并不影响对于他的工伤认定”。据参与调查的工程师介绍,虽然是于某先用水勺打了曾某,但是这个行为可以被理解为是带着催促的意味,于某“打人”这个动作并非以打伤人为目的和出发点的。但相反,曾某则是在平日宿怨的激化下,将于某砍伤的。所以,于某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暴力伤害。“工伤的认定不在于当事人究竟有没有过失,而在于其有没有受到伤害”。
闵行区人保局的专家还表示,这起暴力伤害造成了于某十级伤残,同时由于违反企业的内部管理条例,他又处于失业状态是弱者。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他的工伤认定是从宽处理的。“企业有异议,是因为他们抓住的都是事情发生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而作为政府来说,是从整体、全局上来考量、判定的”。
而多数受访专业人士对此案有着不同的看法。浦东新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窗口的相关专家表示,如果在一个特定场合下,下属不服从上级安排,与主管发生争执,并且暴力相向,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此案很难将于某先动手的行为解释为是出于履行工作职责,这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相反,把两人之间的冲突看作是打架更为合适”。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表示,如果最终认定当事人是工伤,对于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只要当事人有这个意向,‘工伤事故’是可以人为制造出来的,也就是‘碰瓷’。因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了工作,这3个要素都是可以‘做’出来的”。
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保局获悉,随着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工伤认定条例的解读也越发细致。工伤认定过程中碰到的各种案例也越发复杂,出现了一些非典型性“工伤”情况。
小程和小杨是上海一家乐器厂的员工。去年8月15日,小程发现自己的材料里缺少一块丁字板,就到小杨处讨要遭拒绝。之后,小程自行取走小杨的丁字板被发现遭质问,两人发生争执,小杨将丁字板从小程做好的古筝上敲了下来,小程怒而打了小杨,小杨反击用榔头砸小程致其脾脏破裂。
奉贤区人保局工伤认定员认为,此案看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但此款规定不能简单理解,尤其是“履行工作职责”如何界定是一个关键。员工材料不足向工友讨要甚至强取,这跟“履行工作职责”有出入。小程先动手打人,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简单考虑小程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不够的。小程后与单位协商解决,撤销了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当今行政审判的一大热点和难点。该类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有: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律冲突现象突出;对认定条件的理解不一致等。对此,有关部门首先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统一认识。特别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问题,它是处理工伤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应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明确的阐述,规范处理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践。
汤啸天表示,从与时俱进的角度出发,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应该进一步完善,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工伤认定的条件就从3个变成了5个。(刘建)
[1]《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