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之前,需要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口头通知,是不是不能够离职?这是因为劳动者在离职时有法定的通知义务,时间和形式在法律条文中都已给出具体规定。下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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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白某是一名销售人员,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到去年1月29日,此后再未到岗。7月,白某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对簿公堂。公司认为,春节后白某未到岗,单位为此向其邮送了《返岗通知书》,而白某仍未到岗。因此,单位以白某旷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白某对此说法不予认同,他表示,自己在1月29日已口头告知公司,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故要求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但白某最终未能就“口头通知”提交出证据。
案件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不能简单地一走了之。劳动者在离职时有法定的通知义务,时间和形式在法律条文中都已给出具体规定,劳动者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忽略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最终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原标题:细数十大“跳槽”案例,了解清楚再“任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