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赖某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因不满公司调岗安排,便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得到公司批准。此后,赖某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并强迫她离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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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一经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赖某系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驳回了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手段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没有经济补偿金。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写辞职报告或填写《离职申请表》时需慎重,避免落入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徐伟李文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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