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是一位专业打假人士,已以打假为名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十余起买卖合同之诉,请求出售假冒商品的商家进行十倍赔偿。近日,蒋先生又以某超市出售违法的川贝茯苓秋梨膏为名,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共1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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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专业户”知假买假 诉超市索十倍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蒋先生诉称,2009年12月7日,其在顺义某超市购买川贝茯苓秋梨膏18瓶,货款共计142元。该产品的配料中含有川贝,且该产品没有保健品食品批准文号,系普通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根据该目录,川贝不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列表里,因此,不应被添加于普通食品中。《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公然销售违法食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十倍赔偿。
被告某超市辩称,原告不是普通消费者,他多次以类似理由起诉,属职业打假人士,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体。被告公司销售的物品有合法进货渠道,原告起诉的秋梨膏亦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标准。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而被告方尽到合理的审查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金园园)
中国法院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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