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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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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甄真 通讯员冯京凯 王冰)面对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为此,济南市消委会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今天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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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建议函》指出,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都在修订当中。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据此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首先,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其次,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这些都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消协组织或其他一些特定组织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2007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建议在《消法》修改过程中,要借鉴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行使诉讼权。具体来说,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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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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