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刘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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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杰:公益诉讼让消费者“以弱胜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济南等22个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如果从法律层面予以保障,赋予消协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无疑将使消费者实现“弱者的联合”,这将从根本上扭转消费者维权时的弱势地位。
目前,消费者遭受群体性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面对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受害者往往是人数虽多却势单力薄,消费维权常常因此而陷入尴尬境地。与之相对,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明知故犯,单个消费者以一己之力也难以撼动。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按照现有的诉讼法,受害者众多,如果几十万人各自去诉讼的话,不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对受害者来说,维权成本将是他们不能承受之重;而如果能引进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诉讼机制,一人胜诉万人获赔,那就可以极大地增强维权效果。这个“一人”,在目前的情势下,最合适的无疑是消费者协会。
但是,实施于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17年没有进行过修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只能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并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主体地位。立法的滞后使消费公益诉讼无法可依,因此,对一些消费纠纷,有人用“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来形容其窘境。由此看来,要使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更有效的作用,既要提高消协的法律地位,更要健全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使消协可以直接参与相关诉讼。没有法律的支撑,在很多情况下,消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如今,在欧美和亚洲的印度等国家,公益诉讼制度都得到了完善和发展。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成熟,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日趋增强,消费行为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建立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越来越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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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