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调解,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调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程序。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消协调解范围包括哪些?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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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调解范围包括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包括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也就是说要求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调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益,而对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调解也是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责;同时也表明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进行调解要经过两大步骤:消费者的投诉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情况,新理由;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1、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2、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3、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4、地方法规赋予消协其他职责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责任编辑:王小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