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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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火肇事焚祠堂消协调解获一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天台县白鹤镇丁庞广村座落在天台北麓的山岙里。2006年1月29日(农历丙戍年正月初一)晚7时许,该村村民丁祥明,将其年内购买的焰花爆竹放在屋边晒场上燃放。孰料第2箱焰火的第7发升空后没有像其他焰火那样在空中绽放,却流星般地坠入离燃放地14.3米的老祠堂东厢房里才开炸,引燃满祠堂的稻草,瞬间烟火弥漫、火光冲天。丁祥明及观看焰火的村民随即投入救火,及时赶来的消防队也奋力扑救,8间祠堂还是全部被烧塌。
事发后,丁祥明及该村两委会的干部即与焰花经销商交涉,2月6日又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焰花经销商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受理后,召集当事各方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并组织调解。投诉方认为:祠堂焚毁是焰火坠入开炸造成的。经销商应为此次火灾负责,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投诉方认为:提供给丁祥明的焰花是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焰花上面标明“远离易燃物150米燃放”的警示语;焰火升空后坠下来再开炸有着运输、保管等多方造成的因素;因此,祠堂火灾与焰花质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所致,我们不可能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中,消协适时强调指出:一是焰花产品合格证及“明示警语”不能成为经销商免责的依据;二是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责任和担责额度,不能以现行的城镇建房标准来估算祠堂损害金额;三是提倡当事各方互相谅解的精神,促进和解。
[调解结果]
在消协主持下,最终当事各方达成了由焰花经销商一次性资助丁庞广村祠堂修复款人民币1万元正。该款已于达成协议的第7天付清。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合格”的、有“警示”的商品是否可以为其造成财产损害免责;二是怎样合法、合理、合情地为损害承担责任。
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本案被投诉人应知半径150米的开阔地在当地几乎是没有的,还是将要“远离易燃物150米燃放”的焰花引进、向消费者 “推荐”。应当为其未履行上述法定的“保证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焰花上的“警示语”,有规避《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之嫌,属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无效“警示”。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被焚祠堂是一座年代久远、间堂矮小、木结构建筑,按祠堂被焚前的价值计算损失程度是合法、合理的,也是当事各方均可接受的。
祠堂遭焚极易引发全村群情波动;争议标的大,难以协商调处。针对本案上述特征,消协从接待投诉起,就向村干部、群众表明“依法受理、调处”,继尔在火灾现场勘察时,再三向在场村民表明“支持消费者的合法、合理的诉求”的负责任的态度,使村民感到解决纠纷有望。最大限度地平抚村民的激动情绪、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将现场所见、各方认同的事实记录在《现场勘验记录》中,为顺利调解纠纷奠定基础。
本案园满调解,是消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处理消费纠纷原则的又一成功范例。(汤礼宜 庞华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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