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学界公认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三种途径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1]。这样,原本早就存在的医疗纠纷协商和解即俗称的“私了”从原先的“地下”、“半地下”变成了公开的方式,为解决医疗纠纷增加了一种简便的合法途径。2004年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大韩医疗法学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首届中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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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商和解的利弊分析及对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患之间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医疗侵权所引发的债(间或也有因医疗合同所引起),其本质属于民事利益的请求权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这种民事权利是可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这些规定为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也正是在以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进一步规范。一般而言,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本质上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种协商和解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协商和解医疗纠纷是完全可行的。
与诉讼方式比较起来,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优势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就是成本低廉、效率较高。协商通常是医患双方直接商谈,不存在第三方,所以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容易找到对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认识的分歧点和解决纷争的关节点,从而快捷地解决争议,节省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所需要的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其次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弥因医疗纠纷所产生的医患对立,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相互理解和谅解的机会。再次是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稳定。
然而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上述优势要充分发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医患双方遵守法律规定,理性地、友好地进行协商。但在现实当中,协商和解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医患双方的无奈,随着协商和解越来越多,其弊端也日益显现。目前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弊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协商和解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成了“和稀泥”式的解决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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