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居住条件的改善,木质地板已在居室装修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海宁消费者沈先生满心欢喜地准备为自己的新居装饰一番,于是在2008年3月向海宁某建材装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订购了80余平方米的一等品实木地板,金额23270元,约定12月铺设。不料,等来的不是在新居过新年,而是一条艰辛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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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铺设起端倪 厂商自称责任轻微
二次调解未果 消协依法委托鉴定
市消协受理了沈先生的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并与商行及厂家代表前往消费者家中进行观察,发现消费者的投诉基本属实,确有大量地板存在消费者所陈述的质量问题,但消协无权对地板等级进行判定,建议还是先协商再鉴定。
在市消协组织的二次调解中,厂家代表对消费者家中的地板仍坚称不存在虚标等级的问题,但考虑到消费者已铺设的地板中需要更换的地板较多,因此同意作适当的价格让步,幅度在每平方几十元之内,同时表示如果要获得赔偿,必须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面对厂家代表的态度,沈先生也不得不选择鉴定这个途径来下个结论。市消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对有争议的地板进行实地鉴定,并与当事双方签订了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鉴定结果显真相 经营者承担退赔责任
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生产厂家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消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0条、51条规定,提出调解方案:由海宁市的建材商行收回已销售及铺设的地板,退还消费者货款23270元,同时承担鉴定费用2500元;由杭州的生产厂家对消费者作一次性赔偿23270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