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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手机“来电显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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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饭无心 浏览量:32023-03-05 09: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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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全国的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都无条件地每月交费5元。而这样的规定,移动和联通只是发了一个“短信息”,就算通知用户一下。短信息的内容大体是:“从5月1日起,所有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每月收取服务费5元,如不订制此项服务,请回复。”面对这样的信息,真让人不知如何是好,不回复就等于默认;回复不订制,则买手机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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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手机“来电显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正式阐述观点前,有必要引用江苏法制报的一篇报道:

8月12日,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熞韵录虺“联通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徐州市联通用户状告联通“来电显示”收费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今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今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

2004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8月12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鉴于本案是一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联通公司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已经成立;其次是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该项收费是其滥用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联通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他个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所有联通用户合法权益的侵害。

联通公司则辩称,一是原告的诉讼存在常识性错误。因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从请求和依据来讲单方变更合同不存在无效,而无效只能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依据。在现实中,原告虽然免费享受了“来电显示”业务,但这并不是手机的功能,联通公司没有义务来提供免费的“来电显示”;二是联通公司没有向原告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联通公司所提供的“来电显示”是一种增值服务,本案的“来电显示”也是可供选择的。通过法庭调查,除了双方签订的登记表以外,没有其他的合同,联通公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了免费服务,但这并不能上升为合同约定;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果。随后法庭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二者各站在不同的角度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案的焦点始终没有脱离合同法的条款。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有很多遗憾。我认为,如果引入经济法的观点,特别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的话,可能更有说服力。

一、该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与民法的原则相一致。此案在告知消费者应对来电显示业务收费的过程中,完全背离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个“短信”的通知,绝不是相互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是陷消费者于两难的境地。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就不得不让手机成为“大哥大”。对于消费者来说,毫无“自愿”可言。

联通将自己置于老大的地位。因为他的兄弟移动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在中国不可能有人取而代之。这在手机用户与联通公司间,就不存在平等的因素。由于“平等”是建立在非垄断的情况下的,没有消除绝对的垄断就不可能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平等”的桥梁。

“公平”当然也就不存在。因为联通公司在定价时,全国“一刀切”,不管哪里都是5元,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按说是5元还是10元,或者只是2元,要与手机用户进行充分的协商,不能随意定一个价格。否则怎么说也是有失公平。

至于“诚实信用”方面,联通公司做得就更不地道了。在徐州开庭的案子中的原告,认为在与联通购买服务的时候,联通没有告知“来电显示”可能会收费,连提醒也没有,却突然收起费来。这是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表现。因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你的服务是长期有效,就是冲着这个才与你交易。如今,却“半路冲出个程咬金”,让人实在不好接受。

二、假设可以收费,联通公司也部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上面的法条可知,作为手机用户,在接受联通公司的服务时,至少要知悉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具体包括: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的费用。如果如联通公司所辩称的那样,自己没有免费为用户提供来电显示的法定义务,那么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要讲清楚,让消费者明白,这种免费的服务只是暂时的,这样给消费者一个思考的余地,或许有些人因此不再订制来电显示,或者干脆就不再购买手机。而联通没有这样做,也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部分知情权,使消费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理想的决定。关于收取费用方面,联通公司也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如果不免费其每月的费用是多少,以使手机用户心中明白到底自己得到了多少优惠。否则,联通做了“好事”,大家还不知道,联通岂不是成了“活雷锋”。

三、联通公司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由于联通和移动在中国的垄断地位,目前我们谈手机用户自主选择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手机用户完全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如果在今年5月1日以前,联通公司就告知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在将来会收费的,那么,手机用户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2)无论收费与否都接受来电显示服务;(3)在免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不免费的时候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4)在免费期间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而收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这四种选择方式都是手机用户的自由。而联通恰恰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这些多样性的自主选择权。使很多人的权利不能有效地行使。

这种自主的选择权不仅仅是经济角度的问题,还涉及到人权问题。一个人只有能自主地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才能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一个缺乏自主选择权的社会,是一个压抑的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社会,甚至可以说是缺乏民主意识的社会。这一点是从社会生活的一点一滴中体现出来的。而联通恰恰扮演了这个不光彩的角色。

四、联通公司规避了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手机的固有性能之一就是带有来电显示。

在徐州一案中,被告辩称,手机主要是用于通话的,而来电显示只是附加的功能。我认为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手机是继“大哥大”和“bp机”后的新产品,它一面世就为人们所承认。人们将手机作为“大哥大”和“bp机”的替代品,其关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身体小巧、可移动性,更在于它的可视性,这是“大哥大”和“bp机”所无法比拟的。人们之所以要买手机,从很大程度上就是冲着这一点而来的。如今突然有一天,联通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来电显示要收费了。这真是突如其来的消息。就连手机制造商也是想不到,如果来电显示收费,那么他们肯定会制造一些不带来电显示功能的手机的。因为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就是有人喜欢不带来电显示的。不是还有人状告电信部门,来电显示侵犯个人的隐私吗?如果没有来电显示,至少在手机的价格上要便宜得多,使一些原本买不起手机的人也可以考虑购买。但是遗憾的是,在中国的手机市场上,恐怕看不到不带来电显示功能的手机。因为这已经是一项固有的性能,如果不具备就不再是手机,而只能是“大哥大”。联通公司恰恰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没有充分保障其服务应具有的原本具备的性能和用途。这里有一个编造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

某水泥厂是某国的唯一水泥厂。全国各地都用这个厂的水泥。水泥定价为每吨包装水泥450元,合同长期有效。在消费者购买水泥5年后,突然有一天水泥厂对外宣布:“包装袋另加5元一条,如不用包装袋请在十日内与本厂联系,若过期不答复则视为同意本规定。”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要么你以后别用水泥,要么你花455元一吨的价格买袋装水泥,要么只能卖你散装的。需知袋装水泥本身就包含了袋子在里面,怎么袋子会单独增加费用呢?

我敢说,按照这样的逻辑,手机自带的铃声如果能被联通控制,它完全有可能作为发财又一个途径——“欲听到手机响声,每月要交5元”。要知道全国那么多的手机用户,每户每月多收5元钱,一年联通和移动就增加数以亿计的收入。这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野蛮剥夺。

五、解决这个问题的两全之策。

“来电显示”收费已经成为一种事实,尽管这是一个强盗思维下的产物。我们现在关键要考虑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除了公民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联通公司对簿公堂,让法律还消费者一个公道外,我们不妨也可以建议联通和移动做一些变通,尽管这有些与虎谋皮的味道。

具体的办法是,建议联通和移动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中国传统方式。凡是今年5月1月前与两公司交易的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免费,之后办理的业务,来电显示均收费。这似乎更公平合理些。作为老手机用户可以接受,作为新的手机用户也可接受,同时两家公司也可能多些收入。当然,这纯粹是一家之言,属于“单相思”。但毕竟这种思维会给今后的垄断行业在决策时提供一个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的新视角。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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