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支付全款。当宋某领取相关证时候发现商品房的实际面积比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少了,然后双方发生纠纷。而经营者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退还消费者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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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少了 消委调解获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商品房面积“缩水”消委调解获赔
【案情简介】2011年7月,简阳市消费者宋某(以下简称消费者)购买了简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商品房(现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该房屋面积为65.2平方米,单价为7600元,合同总金额为495520元,并一次性支付全款。当年11月,消费者在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后发现商品房的实际面积比《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少了5.93平方米。随后,消费者多次找到该经营者,提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房产证》所载面积不相符,要求退还多收款项,但多次协商未果。遂向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并要求调解。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消费争议双方于2013年5月向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了对该商品房实际面积进行测绘的申请,且收到复核测绘结论为:“该商品房实际面积为59.27平方米”。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产证》的面积为65.2平方米,误差为5.093平方米。据此,经营者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之规定。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屋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之规定。应消费者要求不寻求双倍返还,愿意同房地产开发商协商解决。经简阳市消委会红塔分会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多收购房款31691元。
【案件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隐瞒商品真实信息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虽对商品房面积作了明确约定,但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却与约定标的物不相符。虽未按照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双倍返还买受人,但消费者自愿与经营者协商退款事宜放弃双倍求偿权利,当地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诉求依法调解合情、合理、合法。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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