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了使自己能拥有理想的身段,消费者张小姐欲在淮海路上某美容院瘦身。经与瘦身顾问商定,做一整套的瘦身疗程总价为47800元,当场付定金2000元。事后,张小姐觉得不妥,要求退还2000元的定金。商家以张小姐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张小姐遂投诉到卢湾区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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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在消保委的调解会上,消费者张小姐认为在签订的服务协议上,没有盖企业的公章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故要求退款。而商家认为,张小姐是自愿来公司要求瘦身服务的,并且认可价格和服务后签字再付定金的,突然要求退款属于违约行为。消保委则认为,虽然消费者与商家签订了服务协议,但在协议上没有公章,而且甲方的署名为“WELIN”,体现不出消费者是与哪家美容院签的协议,也不能看出“WELIN”为何人。经营者尚未履行义务,消费者已不认可,故支持消费者退款。经消保委的调解,最后商家同意退1500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就本案的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来讲,在双方确立合同时,商家既不盖公章,签字的美容顾问也不用其真实姓名,而是用自己随意起的英文名字,作为甲方的代理人签字,缺乏法律的严肃性。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解释为效力待定。如果消费者认可这样的服务而且接受该服务,那么就是合同有效,反之属于合同无效。作为经营者,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不可随心所欲签名,要加盖公章,或者以法定代表人(包括授权人)用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才能署名在合同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