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女士最近到市消委会投诉,称她于2006年5月30日在我市某医院做了一个疗程的“米格全息”美容术,当时医院承诺该美容术可使皮肤变白变细,消除暗疮印、去除暗疮,增加皮肤厚度,提高睡眠质量等等。但王女士接受该美容术后出现皮肤过敏,并开始发暗疮,暗疮由少变多,由大变小,皮肤开始变黑,月经也失调,整个人憔悴不堪。王女士要求美容院退还美容手术费9060.00元,赔偿后期治疗的费用,并补偿她交涉此事往返的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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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美容前签订书面承诺有利维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王女士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医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现其给予王女士的承诺——让王女士皮肤变白、变细、去除暗疮等。医院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王女士可以主张医院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美容费、后期治疗费和交通费。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医院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而《合同法》120条属于请求权竞合条款,因此,律师建议王女士在通过鉴定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后,再综合考虑以违约或者侵权之由向医院主张权利。
【市消委会提示】
在消委会的调解下,该宗投诉最终得到了解决,被投诉医院退回了消费者的全部美容费用。
但从该宗投诉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看,市消委会在调查、调解过程中,被投诉方强调消费者投诉有出入,特别是涉及的承诺方面,他们并不完全承认,也没有承诺没有效果就退款,这显然给消委会调解带来了很大困难,最后,被投诉方出于信誉考虑才退的款。为此,市消委会再次提醒消费者:经营者口头承诺不可取,书面承诺才是维权的可靠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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