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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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何时才能便捷高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家住宝钢的消费者刘老先生投诉,反映其在1999年8月购买了一份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费每年620元。合同约定期间若投保人出现重大疾病,就不需要再支付保费,并可以获得理赔款10000元,同时终止合同。最近刘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癌,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不料对方却以其年轻时患过乙肝为由要求刘先生追加支付保费每年120元。无奈之下刘先生只有“补缴”了9年共1080元的保费才获得了赔偿款。
刘先生是否应该支付这1080元的保险费用呢?宝山区消保委调解人员在查看刘先生的保险合同后,发现涉及投保人身体状况的只有“十年内是否得过重大疾病”一条,刘先生患乙肝距购买保险之日已有20余年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借口要求追加保费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经过区消保委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退回1080元保费,刘先生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投诉就此圆满解决。
《消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约定是经营者的首项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