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实行,新《广告法》针对网上违法弹窗广告做了更为严格规范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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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央视3·15晚会上,就曾曝光了成都一家向用户强制推出弹窗广告的网络传媒公司。该公司通过运营商把其广告强行推送到电脑上,这样的广告在四川省每天的投放量高达1200万条,用户只要上网,就可以收到,而且根本无法屏蔽。
根据最新广告法规定,弹窗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将被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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