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护理等费用。但记者15日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举行的消费咨询会上发现,许多前来投诉的消费者由于拿不出权益受损害的确凿证据,使得权益索赔遭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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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一位老太太在一家酒楼用餐时,不慎踩上地面的一块豆皮滑倒,当即肩部骨折。老太太当即要求酒楼派人送她到附近医院就诊,并要求垫付诊疗费用,但被酒楼拒绝。几天后,老太太和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再次到酒楼索赔。不料酒楼对这件事的说法完全不同。一位酒楼负责人说:老太是因为端食物走路,碰上桌凳摔倒的。并一口咬定,当时地上没有豆皮,酒楼没有责任。有的职工也附和作证说:是老太自己摔倒的。由于老太太不能提供摔倒原因的证据,给认定责任带来了麻烦。
肖小姐也遇到了类似的难题,她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上千元的化妆品,后来发现这些化妆品全部过期,不但达不到美容效果,反而给皮肤造成了伤害。由于肖小姐没有当场索要发票,商场不承认化妆品是由他们卖出,拒绝赔偿。消委会对此也无可奈何。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今后碰到类似意外,应注意保留证据。当时应保存好物证,或者找到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旁证,比如请身边就餐目击者留下电话,必要时为自己作证。也可让经营场所负责人当场在事情经过上签字,作出赔偿承诺。伤情较重的,还可打110报警,出警记录也可作为将来认定责任的依据。还有,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一定要索要发票或收据,当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及时索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