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社会学研究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中的社会问题。目前在我国,环保民间组织[1]生存发展的法律环境不成熟,这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本文首先从第三部门的兴起和现代公民社会理念两个方面对环保民间组织的存在基础进行了阐述,接着通过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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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环境的法社会学审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基金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七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八条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