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生态环境对于我们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现在一些企业只注重而忽视环境,造成了大量的生产垃圾。这些都是违法行为。那么哪些人有权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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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 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 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 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 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 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无人可对致害行为提起诉讼,但环境 保护又和任何人都有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环境保护 法》第6条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14种环境污染行为,环保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生活,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民法典》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