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市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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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分为六章57条。《条例》(草案)从污染的预防控制,机动车船的检验维护,环保、公安、交通、质监、经信、海事等部门的职责监管,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晰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对销售不符合本市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销售者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条例》(草案)规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草案)将船舶排气污染防治也纳入进来,适用范围扩大。据记者了解,船舶排气污染防治不容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亦对其有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本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对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市初次注册的机动车以及在用机动车申请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尤其在污染前端防控上,《条例》(草案)要求,本市从事客运、货运、驾驶培训、工程施工、邮政快递、金融押运和使用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环卫车、通勤车、油罐车等排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数量、排放水平、使用频率、燃料消耗等情况。
此外,港口、码头应加强港口设施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拖车、装卸设备等设施的改气改电工作。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共1万零600多字,分六章55条。其中,第四条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
《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
《条例》提出,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条例》提出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其中,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条例》规定,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还对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或者修缮方案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修缮方案审查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规定》)拟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共分为八章48条,从多个环节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程序,保障立法质量。
《规定》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拟定法规草案计划建议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规定》要求,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措施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情况复杂,牵涉面比较广的,法规草案和规章,都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
(原标题: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