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围绕土地产生的纠纷不断呈现。其中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更是一根敏感的神经,表面上看似乎是村规民约与妇女权益保障的冲突,实质是男尊女卑思想主导下的部分人为追求一己私利,剥夺妇女的利益。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现状,也折射出某些地方政府、司法对性别平等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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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六次诉讼未果 “出嫁女”杨秋娥的艰难维权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些年来,通过出嫁女的不懈抗争以及各关注方的共同努力,一些地方形成了解决此类问题的亮点模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距离全面、根本的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今日起,本版将刊发出嫁女土地权益的系列报道,其中有历经三年时间、六次诉讼仍在等待结果的武汉市黄陂区出嫁女杨x娥心酸的维权故事;有安徽省六安市平桥乡政府成立出嫁女土地补偿款分配工作领导组,以“一个村民组一个方案”和“一事一议”为原则妥善解决了全乡千余名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问题;有海南省法院针对出嫁女村民资格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通过省高院妇女维权合议庭,率先在全国出台审理出嫁女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件的标准;有学者对出嫁女维权的综述分析及破题建议……希望通过我们的呼吁,无论是待解的难题,还是示范性的经验,最终都能成为前进的推动力,从一人一地开始,形成燎原之势。
“出嫁女维权真难。这几个钱不是第一位的,我们就是为了争个尊严。我们只是觉得,自己的要求合理合法,凭什么就剥夺我们应有的权利?”面对记者,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叶店村村民杨x运情绪激动。而他口中的权利,指的是自己的妹妹杨x娥户口明明还在村里,也有自己的责任田,但由于一个“出嫁女”的身份,在土地被征用后分配补偿款时,就是领不到应得的人口安置补助费。为此,现年45岁的杨x娥在三年里递交了六纸诉状,走过了一轮起诉、上诉、抗诉、再起诉、再上诉、申请再审的曲折过程,直至2010年5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终于作出裁定:撤销黄陂区法院和武汉市中院对案件“不予受理”的原裁定,将案子发回黄陂区法院进行审理。
杨x娥焦急地等待着......
不合国法的“土方案”
叶店村位于武汉市西北郊,和多数村民一样,杨x娥一家也是世代务农为生,她本人1982年就参加了村里的土地承包。1992年,杨x娥嫁给了附近横店街xx村的刘x国,但家里的老人舍不得幺女儿,一心想让她留在离武汉市区更近的叶店。因此,杨x娥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名下还有一间40多平方米的平房和0.45亩责任田。这0.45亩责任田杨x娥也一直在耕种,并负担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从2005年起,随着盘龙城地区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叶店村的土地开始大批被征用,征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和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交给了叶店村村委会,村民们平静的生活也随之被打破。
在武汉,一个“湾子”通常就是一个自然村,杨家楼子湾分为二组、三组两个村民小组,两个小组的组长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了会议。
杨x娥的哥哥杨x运当时作为代表参加了会议,他回忆:方案是由叶店村村委会主任亲自起草,交由大家表决。
记者拿到了当年那份方案的复印件,看到方案除了以口语化的语言表述了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基本方案外,在第五条中特别规定:“出嫁的姑娘以‘办酒’嫁出之日起,只参加以前的分配,出嫁之日起,后占压的土地不参加分配,凡出嫁女不参加分配。”方案下方有12位村民代表的签名。
杨x栋说,那份方案的核心宗旨就是避免两个村民小组因为补偿款的分配产生矛盾,其他方面就没人太重视了。
当天的表决只有杨x运和少数几位村民表示了反对。表决结束后,村民代表们在方案上签字,盖上了村委会公章,方案就算通过了。
果然尝到了出嫁女的“待遇”
而在接下来的历次补偿款分配中,杨x娥果然尝到了出嫁女的“待遇”。
杨x运说,只要是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小组里的所有人都有份分钱。补偿款的分配基本上是分成按人头分配和按土地分配两大块来进行的,按人头分配的部分即人口安置补助费,以户口为依据,按土地分配的部分即征地补偿款,以各人名下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刚开始的时候是人头部分占一半,土地部分占一半,现在则是人头部分占55%,土地部分占45%。在方案通过后的6次分配中,杨x娥通过据理力争才分到了土地部分的补偿款,人头部分的则一分未得。记者看到,在杨x娥保存的历次补偿款分配表中,其名下的“人口”和相应“金额”栏均为空白。
“杨x娥的户口明明在村里,凭什么没有份儿?”深感不公的杨家人找到村里理论,未得到任何积极的答复。杨x运对记者说,2006年,他写了封抗议信拿到村委会主任那里,可两人话不投机,对方竟当面把那封信给撕了。
眼看着理论、抗议都没有效果,2007年,杨x娥终于走上了用法律维权的道路。可令她意料不到的是,这条路竟然如此曲折。
三年时间,六纸诉状
第二天,杨x娥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将叶店村村委会也追加为被告。
第三天,黄陂区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裁定,决定对起诉不予受理,依据是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受理的规定,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他们指的是《解释》里的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我理解这一条是什么意思呢?比如,村里拿到了10万元补偿款,决定拿出两万元做提留,只拿8万元来分配,如果有人对这个分配数额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我们的情况不适用这一条,因为我们并没有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出异议,只是要求在分配时平等地享有村民待遇。”杨x运说。3年里,他一直充当着妹妹的诉讼代理人,为此也研究了不少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面对驳回,杨x娥当然不服,于2007年7月25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黄陂区法院的裁定,重新受理本案。她在上诉状中强调:自己提出的诉求并非“土地补偿费数额之争”,而是要求发还应得的“人口安置补助费”。而根据《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等条款,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本案。此外,叶店村的那份补偿款分配方案将“出嫁女”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该确认该“方案”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利,自己对这种侵权行为的起诉,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然而,武汉市中院随后作出的终审裁定却是驳回上诉,维持黄陂区法院的原审裁定,理由仍然是最高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三款。
让杨x娥没有想到的是,省高法在组成合议庭审理完案件之后,竟然也认为她的案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还是最高法《解释》中的那个第一条第三款。
折腾了整整一年,从区法院告到省高法,最后案子连受理的希望都没有。一时间,打赢官司对杨x娥来说似乎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打官司的同时,杨x娥也多次尝试到有关部门信访,但均无实质性回应。而在这期间,她应得的却拿不到的人口安置补助费又增加到了31223元。
这时候,杨x运得知,同村另一个湾子里的一位“出嫁女”有着和杨x娥几乎同样的遭遇,也是在村里有田有户口却没分到补助费,同样也把官司打到了省高院,便登门前去讨教。在得到那家人聘请的律师的指点后,杨x运修改了起诉书,去掉了起诉请求中的具体金额,改成“请求恢复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同等权利”,并把被告改成了村委会。
一如上一次,区法院的裁定还是不予受理,理由也没变。于是,杨x娥再次上诉到市中院。
市中院的裁定同样没有变化——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x娥只得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这一次,省高院的裁定终于变了。在裁定书中,高院写道:杨x娥基于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承包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指令黄陂区法院审理此案。
开庭时村主任未出庭
吸取以往几次起诉的教训,三年来一直没有找律师的杨x娥特地去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为她指定了黄陂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的胡燕芬律师作为辩护人。
就案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记者采访了胡燕芬律师。
对于黄陂区法院和武汉市中院在之前的裁定中所援引的最高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胡燕芬认为,这一条实际上是指,村民委员会可在相应职权范围内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和标准,村民如对此不服,可通过相应行政手段解决。但在本案中,杨x娥并没有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出异议,而是认为其在该村集体组织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中,应享有或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那么,依照最高法《解释》第一条“下列事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案情,胡燕芬则认为事实较为清楚。虽然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任何村规民约均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本案中,叶店村关于出嫁女不能平等享有分配权的决定,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经村民会议多数代表表决通过,其程序不违法且代表多数人意志,但实际上违反了《宪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叶店村村规民约中的此项内容应属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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