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发房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了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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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奸妇女不能一概而论构成强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该案有构成强奸罪、招摇撞骗罪和不构成犯罪三种观点。作者认为赵女被骗与王某发生性行为,是违背她的意愿的,故王某构成强奸罪。入的认识。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即妇女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性交行为的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妇女对行为人当时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认识与在该认识下妇女的性行为意愿的结合考量至关重要,即妇女在面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威胁,如果该妇女意识到侵害或威胁,一旦行为人采取了该威胁或侵害行为,而且使妇女或不敢反抗、或丧失反抗、或不知反抗,则足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侵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但如果妇女同意发生性交,则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本案中,事实上赵女并不是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乃至丧失反抗,而是自愿与王某发生性行为。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在行为当时并未违背赵女的意愿,因而并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妇女都自愿与刑警队长发生性行为的概括同意的假定,因而不管是真刑警队长还是假刑警队长,其意图与某妇女(不是其妻子)发生性行为时,法律的假定是任何妇女都有拒绝的权利。若该妇女不同意发生性行为,则会反抗,行为人的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就构成强奸罪,反之,就不构成强奸罪。王某与赵女的性行为,赵女在行为当时是自愿的,在其知悉王某是冒充的刑警队长,感到后悔,但事后之意思表示并不能取代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