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无条件的,决定是否退休的因素应当是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而不是性别和年龄。我建议,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全国人大代表孙淑君表示,让女性提前退休不仅有违“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特别是高学历的女性,接受教育的时间越长,参加工作的时间就会越短,“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高层女性人才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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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弹性退休别误读成“特殊弹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孙淑君委员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人都认为,女性应该具有与男性同龄退休,尤其是女性高级知识分子是女性社会精英,延迟5年时间退休等于多为社会做贡献,既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充分配置,又有助于推动实现更充分的男女平等。这种“逻辑”本身没有什么错,但请恕我直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同龄退休或者真可走上制度前台,但需要警惕如此女性弹性退休的“特殊弹性化”。
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性别差异,女性在心理和生理的多个层面与男性相比,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故而,无论是社会伦理道德,还是社会法则,才对女性权利进行了有形和无形的双重保护。承认这种性别差异,对妇女权利进行“追加保障”,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而这,正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则的立法主旨所在。在现代文明的视野下,妇女拥有与男性一样平等的各项社会性权利,法律之所以规定男女非同龄退休,正是考虑到女性的生理原因,体现了法律和权利保障的人性化。
但如今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女性在各个层面的相对于男性的“弱势”地位已经渐渐得到“提升”,而随之也慢慢产生了更大参与社会工作的主动意愿和权利空间,同时也有助于社会资源结构的更优化配置——我想,这也是需要法律制度正视和尊重的问题。但一项法律制度的更迭不是一件小事,在民意和舆情的推动下,很容易出现“通权达变”的某种尝试:暂且不一步到位,先从女性精英群体身上试试水。譬如前不久某地受广泛关注的“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的提出,虽然这一条款最终未获通过,但也暴露出一种危险的倾向。
必须要指出的是,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在退休制度上自然也是如此。或者说,法律和制度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妇女群体,而非某一特殊群体。从公平的角度看,仅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对其他女性劳动者有失公平;而从制度伦理的层面看,工作年限与级别、职称挂钩,本身就是制度设计的偏移,绝不可取。所以,推行女性“弹性退休制度”或者并无不可,但切切不可将女性弹性退休制度误读异化成了“特殊弹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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